新高考公平性问题研究:基于浙沪经验

  原创: 王新凤、钟秉林 人大基础教育期刊社

  笔者以完成高考综合改革首轮试点工作的浙江省和上海市为个案,于2017年8月在浙沪首轮新高考录取结束后,在两地组织、参与了12场次的焦点小组访谈,了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者、高校招生部门管理者、中学管理者和教师、学生等利益相关者对新高考实施效果的评价,其中公平性是重要的评价维度。焦点小组访谈是指访谈者创造一个支持性的环境,提出有焦点的问题,鼓励小组成员进行讨论,表达自己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访谈对象包括学生46人,高中校长与教师51人,高校招生部门管理者21人,教育行政部门与考试部门管理者14人,共计132人。学生包括刚刚经历高考的大一新生和在读高三学生,高中校长来自浙江省和上海市的优质高中和薄弱高中,高中教师涵盖语文数学、外语和选考各科目教师,高校招生部门管理者来自教育部部属院校和地方院校,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涵盖省、市、县3级。

  (一)招生计划分配的公平性

  新高考在招生计划分配方面提出了多项致力于促进公平的举措,包括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以下简称“协作计划”);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继续实施“国家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旨在破解高考的区域公平与城乡公平难题,但从受访者的视角来看,新高考招生计划分配的公平性问题依然存在。

  1.分省定额的公平性

  我国高校招生计划分配受多种因素制约,教育部历年发布的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都阐述了高校安排招生计划需要考虑的多重因素:一是国家、地方政府、高校多重权力主体;二是高等教育资源分布、地区生源分布、高校自身办学条件等多重客观条件限制;三是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毕业生就业去向、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人才需求的分析与预测等多重利害考虑;四是自主、科学、合理等多重价值取向。

  研究中,受访者肯定我国高校招生计划分配综合考量了多重维度,是相对公平的;但认为当前我国招生计划依然存在省际招生计划份额严重不均衡的情况,重点高校属地招生比例过高,人口大省因报考人数多、录取比例低而造成不公平。“我们这边的孩子,随父母转户口到上海,成绩比我们差得多都可以考上浙大、复旦,但在浙江就非常难”(浙江U1高校教师)。招生计划分配的分省定额政策因多方利益冲突依然存在公平质疑。

  2.专项计划的公平性

  21世纪以来,中国高等教育在规模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并没有因为规模的扩张而缩小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阶层和城乡差异,较高等级的高等教育领域的阶层和城乡不平等更加显著。因此,我国提出多项政策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学生进行补偿,实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专项计划,包括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即国家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即高校专项计划)、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等。受访者非常赞成这类补偿性高考政策制定的初衷,但也认为这项政策从长远来看并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一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地区教育落后的现实,甚至还造成人才流失。“把大规模的人才抽离出来,又没有返乡的愿望,这不又陷入困境了吗?这不是一个核心办法,只能解燃眉之急”(浙江M3中学校长)。二是并没有覆盖所有需要补偿的人群,没有贫困县的农村人口、城市低收入人群、市区重点中学就读的农村学生都无法从专项计划中受益。“我国出台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支持政策也有一定的问题,浙江等其他省份农村地区学生不能受益,因为没有贫困县”(A1机构主任)。三是专项计划目标群体的身份难以精准定位和有效甄别,专项计划定位于农村户口,并没有与家庭经济状态等其他条件挂钩,也可能是农村户口的“奶油层”,即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相对充分的群体受益。“学生身份识别的问题,农村户口的富二代也是有可能的,专项计划不是针对家庭经济状况。总之,这是高考本身解决不了的问题”(A1机构主任)。

  3.协作招生计划的公平性

  为缓解高考区域公平问题,我国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普通高校招生协作计划,国家专门安排给录取率相对较高、高教资源相对充裕省份的招生计划增量,转移面向高考录取率较低且办学条件不足的中西部省份招生。2016年,教育部发布“部分地区跨省生源计划调控方案”后引起部分地区不满。对此,受访者认为高考政策是一项国家政策,招生计划的分配应该从国家的整体而不是自身利益出发去考虑,这符合中国的历史和国情;但其关键是制度不够透明,政策执行层面也可能存在不当,高考公平政策存在失灵或者执行走样的情况,甚至被受访者认为是一种“幌子”和“障眼法”。“政策怎么解读,怎么表达,这就关系到政策制定的人的语言、宣讲水平,否则谁会答应你拿出多少去给别人?这是策略问题”(浙江M3中学校长)。国家致力于促进区域公平、保障考生的权益,对弱势群体进行政策补偿,但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而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2017年5月,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同时发布了官方和专家解读文章,强调招生计划是在增量上做改革,不会造成“逆向歧视”,计划公布后社会舆论平稳。

  (二)考试内容的公平性

  新高考考试内容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高考科目设置的选择性衍生出来的公平性问题和考试内容的能力立意存在的两难价值选择。

  1.科目设置的公平性

  新高考实施“3+3”高考科目设置,其初衷是加强文理融合,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田忌赛马”的功利化选科倾向和物理选考人数“断崖式下滑”的现象,其中原因之一是高考科目设置的选择性带来的公平性问题。

  一是物理科目选择的公平性。选考物理对成绩中下的学生不利,因此首先被“驱赶”出选考物理科目的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高中学校的两极分化,中等偏下和处于农村地区的薄弱学校被远远地甩在后面。中下生源被驱赶出选考物理科目的群体后,继而对优秀生源不利,造成“学霸给学霸当分母”的现象。“物理现在只是相对层次比较好的学生去选。原来是很多学生选物理,从今年开始都往技术上去了,学生觉得没有人给他当绿叶了,没有陪衬自己就会变成陪衬。所以,学生就不选物理,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断崖式下降”(浙江M6中学校长)。

  二是“得语文者得天下”。选考科目区分度降低,语文成绩高的学生能够获得更高的分数,进而获得更好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语文成绩提高慢的学生因而“吃亏”。“得语文者得天下,对于我们这样学校来说,怎么去提升语文挑战很大,学生也会有不公平的感受”(浙江M5中学校长)。

  三是不同考试科目成绩不等值。不同科目之间的难度不同,分值的可比性不同,在高校招生总分录取的模式下,选择不同科目的学生的成绩以及录取的结果不同,引发了新的公平性问题。如大量学生弃选物理的同时,也会扎堆技术学科这样相对容易的学科,但后者的知识体系、师资队伍等都有待提高,有学生认为中学的技术课程学到的只是“皮毛”。

  四是考试科目的性别偏见。对语言学科的重视和文科生源的增加,可能会对更擅长理性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的男生造成不公平,高校中女生也随之增加,继而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上产生性别不平等。“必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在改革方案讨论时有不同声音,语数外三门中两门是语言类,对女生比较有利,这个当时有争论过”(A2机构院长)。

  2.考试命题的公平性

  受访者对新高考考试内容的能力立意本身持肯定态度,认可这种能力培养为导向的改革方向,但考试内容的能力立意也因打破了传统的教学、评价模式带来的不确定性而受到质疑。中等水平学校的教师担心能力立意对本校的考生不利,因为课程内容讲授程度和难度的不确定性,以及学生不适应这种能力立意的命题方式,而对他们所在的中学不利,甚至觉得很“可怕”。“我们也没有接触过,挺可怕的。去年学生说生物考试像写作文一样,主观题多,分值大,现在感觉没有底”(上海M7中学教师)。薄弱中学的校长认为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学生尚且可以通过刷题而获得高分,而在能力导向的新高考模式下,学生短时间内会较为“吃亏”。“这一点对于我们这些以招收农村学校学生为主的中学感到很吃亏,我们的学生肯吃苦、肯刷题,但在外语、语文上能够有一个突破难度是比较大的”(浙江M5中学校长)。同时,新高考给命题水平和命题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技术学科作为一门新学科,考试命题的难易程度不好把握,也会带来选考科目成绩不等值的质疑。

  (三)考试方式的公平性

  1.等级赋分制的公平性

  选考科目实施等级赋分制,即按照既定的比例对每门科目的原始分进行等级的划分,以解决不同选考科目之间分值的可比性问题,同时避免学生分分必争的现象。但多数受访者对等级赋分制带来的科学性和公平性问题感到焦虑。

  一是对高分学生不利。选择物理的学生多数是比较优秀的学生,通过等级赋分制的制度设计,将物理学科成绩拉平偏正态分布,就会使得高分学生成为更高分学生的分母,对优秀考生不利。“物理现在考出来是正偏态,通常是比较优秀的学生参加物理考试,通过人为划分等级就拉平了正态分布培养学生,这样对高分学生不利”(A3机构教授)。

  二是拉大分数差距。等级赋分制首先是根据原始分数划分等级,然后再根据等级进行分数的转换,可能使得一分之差的成绩经过等级赋分两次转化之后成为三分的差距,反而强化分分计较。“等级考分数相差一分,说不定就相差一个等级,实际要相差三分。因此对于我们中学来看,家长学生他会重视,也是一个心态的问题”(上海M11中学校长)。

  三是使公平性问题叠加。不同考试次数考试的时间、内容、群体等都可能会有所不同,都按照同样的比例划分等级,会影响高考成绩的权威性与公平性。“赋分涉及两个问题,同一科目不同次考试之间分数是否等值,不同科目之间分数是否等值的问题,区分度及整个赋分的问题的确是个难题”(浙江U2大学招生办主任)。等级赋分制使各等级的实际划分标准受考生水平、参考人数、试题难度的影响,导致标准本身的不确定性加强,影响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改革的实际效果。更重要的是等级赋分制带来高考科目选考人数畸多畸少的问题,尤其是物理学科选考人数大规模下降引发社会关注,为科技人才培养埋下隐患。

  2.考试次数的公平性

  新高考试点省份如浙江省实施选考科目一年两考,改革考试次数的初衷是为破解“一考定终身”,给学生更多选择机会,也可以分解考试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备考负担。但因考试时间、考试群体、试卷的难度和区分度等各种因素,不同考次分数不等值受到公平性质疑。一是参加考试的群体不同。高二高三的学生一起考;如果优秀的学生扎堆报考,那么优秀的学生也可能会获得低分;同样,中等水平的考生一起考也可能获得高分。“高二、高三学业水平考试同堂竞技,很不公平”(浙江M10中学校长)。二是学考与选考两种不同类型的考试一起考。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种考试的功能有异,考试时间甚至考试内容合一之后也会带来科学性与公平性的问题。“现在是学考、选考二考合一,同一份试卷,必做题+加试题,试卷的选拔性功能很难体现,区分度也很难保证”(浙江M15中学校长)。“高二与高三一起学考,且学考与选考水平的学生一起,让低年级的学生绝望”(浙江M2中学校长)。总之,考试次数增加后,在一定程度上会动摇高考的权威性与公平性。

  3.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性

  新高考提出完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将其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性遭到如下质疑。

  一是综合素质评价的标准不一。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项目的标准不统一,既让中学教师和学生难以操作,也让高校认为不好用、不敢用,从而失去参考价值和意义。同时可能会存在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的现象,降低综合素质评价的信度和效度,影响公平公正。“为了学生的利益,有些学校学生成绩会尽量填写的比较好。这样就可能造成差学校的差生的成绩可能比好的学校的学生成绩还要高”(浙江M11中学校长)。

  二是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评比对学生不公。部分省份为便于高校使用,将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也划分等级,受到公平质疑。不同办学水平的学校,用同等比例划分A等,对办学水平较高学校的学生不公平;对学生划分等级的做法对学校造成困扰,尤其是学生的道德评价,难以进行量化区分,对学生信息进行公示会影响良好的师生与同学关系。“学生综合素质评分结果和内容按照要求需要进行公示,这涉及学生隐私,部分互评和教师评价容易成为矛盾”(浙江M4中学校长)。

  三是高校使用有待于强化。有的中学担心高校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使用或假使用,最终在高考录取的时候没有体现,那么,综合素质评价这一新高考的重要举措就成了中学的“独角戏”。同时,因为综合素质评价的信度与效度质疑,高校受访者表示也很难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过去三年获得的奖项、自我介绍、做的课题等在综招过程中到底占多大比例,会引起学校多大重视,这也是我有点疑问的问题”(上海U1大学学生)。

  (四)招生录取方式的公平性

  新高考招生录取方式的改革包括统一录取批次、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探索综合评价招生以及规范考试加分政策等。受访者对统一录取批次、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和规范考试加分政策等措施促进招生录取方式的公平性总体表示肯定。其对公平性的质疑主要在于自主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对弱势群体不利。

  1.录取方式的公平性

  逐步取消录取批次,实施平行志愿,有助于打破高校的身份壁垒,增加学生的选择性。但同时在考生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况下,新高考录取方式给志愿填报和高校录取都带来操作性难题。新高考模式下,不同类型、层次、地域、特色高校混杂在一起,再加上学校名称的相似性,缺乏“常识”的考生和家长会有困扰,继而造成两极分化的现象。个体获得信息不同会导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与考生获取信息的能力有关,如地处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考生,或者家庭处境不利的考生,其社会关系对高考相关信息掌握较少,考生可能也因此而对高校和高考政策的信息获得较少,处于信息获取的劣势。“实际上在下面的一些小县城也好,社会上的评价也好,会出现一些极端的个例,例如说有学生640分进了独立学院,就造成社会舆论的一些质疑声音”(A3机构主任)。总之,受到信息和文化等因素的制约,不能及时获取相关报考信息以及来自家庭的意见支持,可能会使得社会处境不利群体的考生面临新挑战。

  2.自主招生的公平性

  自主招生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增强大学的招生自主权和学生的选择权,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学生。改革过程中也存在高校自主测试内容的科学性、测试时间、测试效率等问题,教育部从2016年开始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自主招生测试的时间放在统一高考后、成绩公布之前进行,避免高校提前“掐尖”等现象。但是社会对自主招生的公平性质疑从开始实施直至今日都没有停止,原因如下。

  一是对社会处境弱势群体考生不利。因为自主招生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不能获得相关信息的群体会处于劣势。“信息不透明,很多学校自主招生考生等到要考了还不知道考试形式和考试内容。一些信息不是所有高中都知道,我们会觉得不公平”(浙江M5中学校长)。

  二是自主招生的评价标准缺乏一致性。受访者认为自主招生测试内容随意,师生都感觉比较茫然;对综合素质的评价缺乏行之有效的评价手段,缺乏客观标准。“高校自主招生考试命题太随意,政策不清楚、信息不透明、考试内容不明确、学生的选择受限制。让学生能够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这才是我们要追求的东西”(浙江M6中学校长)。

  三是自主招生存在功利性或者权力寻租的空间。如受访者认为在初审环节,学生家长或者教师可以通过“操作”使学生通过初审,继而获得自主招生测试和录取的机会等。

  3.综合评价招生的公平性

  综合评价招生是指按照“两依据一参考”原则,即依据统考成绩、学考成绩,并参考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招生。受访者对综合评价招生的公平性提出如下质疑。

  一是谁更易胜出?在缺乏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各类竞赛、中学排名等成为相对可以信赖的客观标准;多数进行综合评价招生的高校笔试会以数学和物理为主,因此物理成绩突出的学生在综合评价招生中会较容易胜出;“能言善辩”“逻辑清晰”的考生在综合评价招生的面试中容易胜出。

  二是谁不易受益?新高考对处于塔尖的中学和学生的影响不是很大,而中上水平的高校和学生能够获得更多的入学机会;但在招生计划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中下水平的薄弱学校及其考生的利益可能受损,尤其是农村考生为主的部分县市级或者农村中学的考生不占有优势。“县城、农村学校水平差不多的学生,同样去投简历,入围的机会少很多。现在自主招生有学科竞赛的部分,这个和师资、财力都联系在一起,‘寒门出贵子’这句话越来越难说了”(A4机构主任)。

  三是程序公平吗?有高校招生部门管理者认为,综合评价招生如果在全国范围实施的话,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的时间节点是在高考之后,如果学生参加综评招生,那么将会面临与统招计划冲突的问题;有学生认为,不同的高校在综评环节看重的项目及其占比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专家评价标准是否科学尚存疑虑。“综合评价专家的抽取是随机的。好的一点是公平,但是有可能社会科学的教授抽到的是自然科学的学生,这个还是蛮难甄别的”(A5机构主任)。

  总体而言,从各利益相关群体的视角来看,新高考依然是比较客观公正的制度,同时也存在公平性争议:在招生计划分配方面,分省定额的公平性问题依然存在,致力于缩小城乡、区域、阶层差异的“专项计划”和“协作计划”有待进一步完善;考试科目改革初步实现了文理融合的初衷,但学生“功利化”选科倾向造成物理选考人数下降,成绩优秀者也难以获得相应的入学机会;等级赋分制以及不同考试次数之间考试时间、考生群体、考试内容的差异影响高考的权威性与公平性;考试内容的能力立意、综合素质评价以及综合评价招生中,社会处境不利群体学生可能要处于劣势。

  详见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小学教育》201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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